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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难了!超经营范围了能不能开票?小枫教您!

  • 作者:高新区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5-15

     “我们公司销售废旧电脑,但是我们单位营业范围就是咨询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范围没有销售货物,能不能开发票呢?有没有风险?”其实,这个问题很常见,很多人问小枫。

一、超经营范围了能不能开票? 

      为什么问这个问题,就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人销售了营业范围外的货物或提供了营业执照范围外的服务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候,有些税务局告知纳税人必须先去修改营业执照,才能开,但是有些税务局对此又没有要求,税务局也会给你代开发票。

没有统一的口径,纳税人就很困惑啊,到底能不能开,如果我可以自开发票,到底能不能自己就开了,如果开了税务又不允许,存在什么风险?
其实这应该是个比较普通的问题,现在经济业务多元化,谁家还没有点这种业务?比如销售自己使用的废旧电脑、出租自己闲置的房产、转售了自己公司的水电、借钱给其他公司收取利息等等。

事实上,单就税务管理上,截止到目前没有任何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发票的文件。

发票开具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而且我们也都知道,发票开具的精神就是符合真实业务,也就是说,你如果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就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不能说我没有这个经营范围,就不让我开票,不纳税了。

很多政策性的东西在各地的口径确实是有差异的。有些地方规定纳税人发生在主营范围以外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内蒙古。

 

而有些地方有比较具化,临时性的可以开具,如果经常发生的需要先变更经营范围再行开具。比如甘肃省。有些地区要按经营范围来开具,经营范围没有的要先增加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种再开具,比如昆山高新区市。

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税务局做不了工商局的主,其实你实际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应该申报纳税,当然也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相反如果你因此说开不了发票,报不了税反而是漏税风险。个人建议,如果企业临时发生一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如果去代开遇到前台以超经营范围不给开票情况,建议多找一下税务局负责人,一般情况下,负责人的业务水平都高一些,他们能指导前台。还有就是,如果你本身业务没有这个税率,可能系统无法开出相应发票,或者说申报时候也没法申报相应税率的发票,这个时候你还是需要去税务局申请增加税收征收品目。比如租赁,不动产租赁适用9%税率,简易计税5%,如果你系统没法开9%,那就去增加,增加后还需要重新发行金税盘后才能开相应税率发票。当然涉及需要简易计税的项目还需要先行备案。

二、小规模纳税人全面自开专票?以下情形不得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其中第一条就是“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用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就可以开具,办理业务更加便利。然而,有些情形仍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些人不得开具专票

“税总函〔2019〕243号”规定,税务总局将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文件中列举了“其他个人除外”的排除情形,即“其他个人”不得自行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其他个人”具体是指哪些人呢?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包括单位、个人;而“个人”又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其他个人”就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比方说:张三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商品销售业务,那他就可以自行开具专票;李四是个上班族,偶尔(只是“偶尔”,否则就要办理登记了)给人提供咨询服务,李四就是“其他个人”,就不能自行开具专票(事实上,李四没有开票条件和资格,也不可能办理开票手续)。

 那么,“其他个人”发生业务活动,能不能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呢? 一般来讲是不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称増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増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

 

2、有些客户不得开具专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某商场应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名称可以是“某企业”、“某个体工商户”,但不能是“张三、李四等自然人”。注:如果客户是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应其索取开具专用发票。即: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的权利,但是有索取的权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申请抵扣,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这倒并无禁止)。

 

3、有些优惠不得开具专票

(一)最典型的,就是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但是,既然享受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客户索取专用发票,且本方又愿意做成这笔业务,可以放弃免税,为其开具专票。也就是说,享受免税、开具专票,只能选择其一。另外,总销售额符合免税条件的前提下,只是对于开具专票部分不能享受优惠,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

 

(二)再一种情况,就是符合减税优惠的业务。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过去不得代开专用发票,现在自然也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三)还一种情况,就是差额征收(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例如,“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类似情形还有经纪代理、旅游服务、安保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签证代理、金融商品转让、销售(购置)不动产等。注:不是所有差额征收的扣除部分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等,虽有差额扣除项目,但允许依照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开具专用发票的前提乃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果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自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例如:某公司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吗?答: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合同既然解除,则应税销售行为并未发生,所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乃是因为“应税销售行为并未发生”,自然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又如接受政府补助、接受无偿捐赠、收到保险赔偿、存款利息、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转移等,皆是类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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